房地产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包括哪些成本?
2023-01-05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根据《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印发)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在清算中,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以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由于企业在会计核算时,科目设置与扣除项目明细设置有一定差异,因此在实务中,要将日常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按政策要求归集到扣除明细项目中,对于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凭证,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应该取得税务发票的,必须取得税务发票;应该取得相关部门开具的财政收据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财政收据;涉及个人(居民)的,要取得当事人签字等政策规定的手续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