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企业用清算项目的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如何处理?
2023-01-05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人,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人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各地具体政策规定举例如下:1.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人,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人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四十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人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3.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第1点规定:“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人,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人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4.湖北省规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3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进行拆迁安置的,其安置用房按交付时的本项目同类房屋的平均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人,同时将此确认为拆迁补偿费。”
该条第(四)项规定:“前述规定中确定计人拆迁补偿费的金额,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其相应支出可以计人扣除项目金额。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要取得拆迁范围的文件及回迁户当事人的签字、花名册等资料。
阅读:96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