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购买方附赠关于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车库(位)或其他开发产品财税处理的分析

2022-12-06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关于向购买方附赠关于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车库(位)或其他开发产品财税处理的分析 图1

向购买方附赠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车库(位)或其他开发产品在企业的促销活动中比较常见。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对于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有进一步的明细解释。实操中,向购买方附赠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车库(位)的,主商品和附赠的商品均属于房地产销售,应按照合同金额确认清算收入。以贵州省政策规定为例,《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发布)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时向购买方附赠的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或其他开发产品并在售房合同(协议)中注明的,以售房合同记载的总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独销售无产权的车库(位)等不能办理产权的其他房地产的,不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从各地在实操中的掌握口径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时向购买方附赠的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或其他开发产品并在售房合同(协议)中注明的,以售房合同记载的总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如果没有在售房合同中确认相关事项,则需要调整收入,一般情况下是比对同类没有附赠行为的房产的价格以及附赠物业的价格。如果其附赠行为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所附赠物业的价格因素,则不需要调整收入;如果价格中没有包含所附赠的物业价格因素,则需要按照规定的价格参考标准调整收人。实操中还需要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对于向购买方附赠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车库(位)或其他开发产品,涉及无产权的车库(车位)或其他开发产品,各地均有相应的明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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