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直接销售房地产的收人有哪些基本的审核方法和原则?

2022-12-13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对非直接销售房地产的收人有哪些基本的审核方法和原则? 图1

非直接销售房地产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业务的情形。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对于这些情形要视同销售确认收人


    在具体审核中,主要是根据(各地)政策的规定,查核是否存在(各地)政策列举的事项,同时核对是否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式和顺序确定收入。例如,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在非直接销售房地产的收人审核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人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在实务中,一些地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对价格进行评估。

例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人。
    对于上述非直接销售房地产收入的审核,一些地方还规定在审核时,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是否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是否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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