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渡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如何确认清算收入?

2022-12-0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让渡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如何确认清算收入? 图1

关于让渡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如何确认清算收入,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具体的针对性规定,各地在实操中的掌握尺度有一定差异,但原则是:凡确认收人的,准予扣除成本,不确认收人的,不扣除成本。各地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1.湖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地下车库(位)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地下车库(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四十条第(七)项第3点的规定,对属于共配套设施的停车场(库)等,"建成后有偿转让并取得产权的,应计算土地增值税收人,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但未取得产权的,不计享土地增值税收人,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其相应的面积计人其他类型房地产可售面积”。
    3.贵州省规定
    《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发布)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单独销售无产权的车库(位)等不能办理产权的其他房地产的,不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即“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5.浙江省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人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对清算前取得的让渡收人应并人清算单位收入一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让渡收人应按照建筑面积法在不同类型可售房产之间进行分摊,分别并计不同类型可售房产的收人。

(二)对清算后取得的让渡收人,根据该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定的税负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计算缴纳的应缴土地增值税-无产权房产让渡收人x该清算单位的清算税负率。”
    6.大连市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可售的地下车库(位),取得的转让收人不预征税款,也不计人清算收人。同时,该不可售库(位)应分担的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等不得计人扣除。其他未列人可售范围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7.山西省规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第十九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地下储藏间在一定期限内让渡使用权的,收人不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其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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