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知道的土地增值税中公共配套设施可以扣除的具体条件全在这里

2023-01-09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六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相关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一些地方在对“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的把握上进行了规范,就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应根据以下顺序进行确认:
   (1)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2)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簿中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3)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载明归全体业主共有,且经业主委员会书面证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4)纳税人出具经公证承诺永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声明的。各地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需要有政府文件、合同(或协议)、其他书面文件等给予明确以及法院裁决确定。各地规定举例如下:
   1.海南省规定
   对于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属的认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允许扣除:

   (1)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2)经人民法院裁判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
   对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未明确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属的,该条第(二)项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未明确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属,但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纳税人能提供书面说明及代管情况的,其成本、费用允许扣除”。
   对于有特殊情况签订补充协议的,该条第(三)项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出卖人所有,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清算初审意见前与不少于已售房产户数三分之二的业主签订确认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补充协议的,其成本、费用允许扣除”。
    2.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四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客观原因房屋登记机构未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取证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四十条第(七)项第1点规定:“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符合以下情形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纳税人应提供移交全体业主的相关证明材料。
   (2)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纳税人应提供人民法院裁决文书和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相关证明材料。
   (3)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的,纳税人应提供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4.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其中'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认:
   (1)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2)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5.天津市规定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应提供向业委会移交的证明材料,没有业委会的应提供由所属街道居委会出具代为接收的证明材料,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
    对于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的,“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提供向相关单位移交的证明材料,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
   6.广州市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已明确为全体业主共有的;
   2.房管部门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某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共有’的;
   3.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为全体业主共有的;
   4.经业主委员会书面说明由全体业主共有的。”
  7.大连市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公共配套设施,应有称交手续,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还应在小区内进行公开承诺。”
    该条第(三)项第1点规定:“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如物业管理用房等,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使用的移交文件、业主委员会选举文化等资料,并在小区内进行公开承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办理入住手续50%以上的业主签字确认移交。对于物业用房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还应提供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明确该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文件以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出具的关于暂时限制该项目预留物业管理用房交易的文件。”
    该条第(三)项第3点规定:“公共配套设施为设备间、变电所、泵房、消防间等的,企业应进行书面说明。”
    该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公共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经营用房等)用于经营的,原则上不予扣除。”
    二是对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的应当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接收文件。各地规定举例如下:
    1.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第3点规定:“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纳税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当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接收文件。
   (2)纳税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接收,但因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原因不能接收或未能及时接收的,经接收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相关设施确属公共配套设施,且说明不接收或未及时接收具体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
    2.大连市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一条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公共配套设施,应有移交手续,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还应在小区内进行公开承诺”。
    第(三)项第2点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提供与相关部门的移交手续:
    公共配套设施为幼儿园、学校的,企业应提供与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委签署的交接协议;
    公共配套设施为居委会的,企业应提供与所属街道签订的交接协议;
    公共配套设施为人防工程的,企业应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大连市人民防空(民防)办公室出具的该项目结建人防工程批复及人防接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3.广州市规定
   穗地税函〔2014〕17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对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纳税人与政府、公用事业部门签订了移交文书;
   2.属于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接收的,接收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经清算小组合议通过的。”
   三是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人,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各地规定举
   例如下:
   1.海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将公共配套设施费计人房地产开发成本,清算后对外转让公共配套设施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且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确认为零”。
    2.安徽省规定
   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开发建边的与济算项目配套的设施,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人,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七)项第3点规定:“建成后有偿转让并取得产权的,应计算上地增值税收人,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但未取得产权的,不计算土地增值税收人,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其相应的面积计人其他类型房地产可售面积。”
   4.天津市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第四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建成后有偿转让产权的,应归集收入和相应的成本、费用。”
    5.广州市规定
    穗地税函(2014)175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于建成后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性配套设施,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人,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是建成后未移交及自用或用于出租的,配套设施成本费用不予扣除。各地规定举例如下:
    1.海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转为纳税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其建筑面积作为可售面积,不允许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2.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七)项第5点规定:“纳税人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被纳税人或物业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的,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其相应的面积计人其他类型房地产可售面积。”
    3.江西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对于按照规定应移交而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于政府,公用车业单收的原因不能及时接收的,经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或由纳税人进行权限公告开出具承诺书,经清算领导小组合议确定后,其成本、费用可以和除;产权属于全体业车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凡清算时能够出具向全体业主移交公告且明确收益权归全体业主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该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对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的,不得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
    4.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三条第(六)城第6点规定:“纳税人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5.厦门市规定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将公共配套设施费计人房地产开发成本,而之后将公共配套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当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且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为零。”
    根据厦门市的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将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清算完之后将公共配套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当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且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为零。
    6.广州市规定
    根据穗地税函〔2014)175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建成后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出租或自用你想知道的土地增值税中公共配套设施可以扣除的具体条件全在这里 图1的,不予扣除成本、费用”。
   7.大连市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人公共配套设施

阅读:98    评论:0

相关评论

0

网站地图 - sitemap.xml - 最新更新 - tag标签

土地增值税网专注土地增值税筹划,房地产税务筹划,2022年土地增值税筹划大全,房产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清算,房产税收筹划案例分享,各种税收筹划方法,北京房地产税务顾问就在土地增值税网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6-2022   土地增值税网 https://m.kuaiji8.com/

京ICP备19033996号-3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