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其它扣除项目金额审核要点和主要问题

2022-10-1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其它扣除项目金额审核要点和主要问题 图1

一、内容: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二、注意事项:
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房地产产权后直接转让的,均不享受加计20%扣除优惠政策。

2.只要进行土地开发或房地产开发,可享受加计20%扣除政策。


具体审核要点:
(1)对取得土地(不论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开发即转让,核实是否存在违反税收规定加计20%扣除情形。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
(3)取得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情形。
(4)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5)对县级以上政府要求房地产企业售房时代收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情形
三、相关问题
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开发即转让,其扣除项目如何确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2)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46条)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实质性土地整理、开发,但未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扣除项目如何确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2)开发土地的成本。

(3)加计开发土地成本20%。

(4)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47条)

3、整体购买未竣工开发项目,投入资金建设完成后再转让,扣除项目如何确认?
(1)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2)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

(5)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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