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4个注意事项
2022-10-14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4个注意事项
国税发[2009]91号第24条
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费等不能准确划分的,应按各个成本对象(含未完工)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方法计算分配。通过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据,确认变电站费用、热力站费用、水厂费用、公共厕所费用、自行车棚用房费用、邮电通讯用房费用是否已在不同项目间合理分摊,通过审核施工合同及竣工决算书确认上述项目是否已建完工并投入使用。
对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实际支付,或虽支付但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不许扣除。可通过实地察看、外部调查及工程成本总量控制,审查公共配套设施相关协议、合同、预决算真实性。对照现金和应付帐款科目,审查公共配套设施成本付款真实性,防止企业编造协议、合同,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工程成本。
④小区内建的停车场(库)、地下停车场(库),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有产权对外销售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车库开发成本应准予扣除,并加计扣除;业主共有车库,属公共配套设施,相应车库开发成本准予扣除,并加计扣除;开发商自留车库,因其产权归属开发商自有,因此相应开发成本不许列支。
注意:停车场(库)、地下停车场(库)是否已出售,是否符合已一次性收若干年租金视同销售情形,还是按年收租金或是由房地产企业自行管理。如企业建成后有偿转让或符合视同销售情形的,应计算收入,收入计入非普通住宅中,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并允许加计扣除。如企业建成后出租的,或以有偿使用方式按月或按年收租金的,不许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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