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多项目土地成本如何分摊

2022-10-12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基本情况:某房地产公司2010年8月12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面积9.6万平方米,出让价款50237.4万元,成交楼面单价每平米0.24万元。交土地出让总价款50237.4万元,取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529.1万元,取得《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配套费契税2150.7万元,取得《税收通用完税证》,合计55917.2万元。

2010年10月2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1010xx43号),项目名称:北区一期,用地面积9.6万平方米,建设规模17.2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7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容积率3.1;2011年6月1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1010xx01号),项目名称:北区二期用地面积:9.6万平方米;建设规模9.4万平方米;其中地上9.4万平方米;容积率1.7。

该公司自行清算时按规划许可证分两期,但因规划许可证并未明确各自占地面积,所以,平均分配土地成本。

分析:根据辽地税函〔2012〕92号规定,属多个项目共同土地成本,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占地面积占多项目总占地面积比,计算确定清算项目扣除金额。该公司各期清算项目占地面积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的占地面积作为确认依据;规证中未明确占地面积,但已明确各期容积率,可计算各期占地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既未明确占地面积也未明确容积率的,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由规划设计院出的项目占地面积图确定。

根据该公司提供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直接明确各期占地面积,但明确两期建设规模及容积率,根据占地面积=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公式,计算北区一期占地面积=12.7/3.1=4.1万平方米,占总占地面积43%;北区二期占地面积=9.4/1.7=5.5万平方米,占总占地面积57%。


该公司取得土地付的金额包括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契税,合计55917.2万元,经计算,
北区一期土地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一期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55917.2*43%=24044.4万元
北区二期土地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二期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55917.2*57%=31872.8万元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多项目土地成本如何分摊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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