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中 土地返还款项等处理的5个规定
2022-09-2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一)安徽省土地返还款项等的处理
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议及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
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纳税人或其股联方的 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二)江苏省土地返还款项等的处理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 规
(2012]1号)第五条第四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的扣除”的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三)重庆市土地返还款项等的处理
重庆市的执行口径为:纳税人收到的与房地产项目开发有关的财政性补助资金应抵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主要包括:土地价款或城市建设配套费返还款;税费返还款;公配设施建设补偿款;奖励款等。财政补助资金取得渠道包括纳税人直接取得,或者纳税人所在企业集团通过关联企业转移、分解取得。
(四)贵州省政府返还款项等的处理
《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各种名义取得的政府返还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税金等),在确认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当抵减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能区分扣除项目的政府返还款应抵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五)陕西省政府返还款项等的处理
陕西省的执行口径为,纳税人以各种名义取得的政府返还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税金等),在确认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当抵减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取得不能区分扣除项目的政府返还款应抵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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