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进行土地增值清算审核时,应重点审核4个方面
2022-09-27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进行清算审核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1.审核拆迁补偿费支出是否实际发生。
应向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公室)了解拆迁政策,查阅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台账等资料,抽取其中部分拆迁户的资料,了解其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审核是否多列支拆迁补偿费。审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在清算审核中,应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比对,必要时按定程序到有关银行查核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出纳等有关人员的储首账户、信用卡账户、检查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及有无资金回流情况。
2,注意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计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的情形,如有应予以剔除。
3.审核时应注意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核算的税法与会计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等均应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记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科目。而现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在扣除项目上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从“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会计科目剥离出来,导致税法扣除项目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显小于“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会计科目中所记载的金额。
4.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取得票据的审核确认。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25号),其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对被拆迁人而言,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除不是其经营业务,按规定不得开具发票。因此在审核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拥有证明该项费用发生的书面凭据,如合同、协议、签收单据等,具备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签章要件,原则上应予以认可。
审核时,对一些非发票性质的书面凭据(如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村委会开具的收据、拆迁补偿款支付凭证等),应通过相关合同、证明等资料,审核支付中容的真实性。
对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应认真审核票据所载款项是否确实为政府的收费。
对村委会开具的收据,应认真审核开发商与村委会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村委代开发商实际支付的有关凭据及村委会与村民(或第三方)结算的相关资料等,以便确认开发商所支付款项是否真实、合法。
对拆迁补偿款支付凭证,应认真审核被拆迁户的分户档案和拆迁人的拆迁档案。对支附给拆迁指挥部款项应重点审核其过渡款项的去向;对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必须一一对应、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