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税务处理

2023-05-0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企业竣工验收阶段一般会发生以下事项:开发产品已达到交付条件,房地产企业向业主交付房产,财务处理上结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与施工方进行竣工结算,房地产企业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施工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此时,一般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基本可以确认。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地方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

(1)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开发产品是否符合完工条件,如达到完工条件,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作纳税调整。

(2)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

(3)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见,要在房地产企业将全部开发商品房交付之后,开发商品房占用土地的城镇土地税纳税义务才全部转移给购房人。在占用土地次月起至全部交付商品房当月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商品房占用土地均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在开发产品全部交付给业主次月起,房地产企业就不存在开发商品房占用土地的城镇土地税纳税义务。

(4)印花税

在竣工销售商品房时,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或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

(5)房产税

对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进行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税务处理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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