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取得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2023-05-0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案例】
取得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2×20年6月,北方房地产公司取得85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价款2 500万元,契税税率为4%,当地政府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税额为22.5元/平方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解析】
(1)支付土地出让金时,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和银行转款手续,北方房地产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2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25 000 000
(2)应缴纳的契税为:2 500×4%=100(万元)。
依据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证明,北方房地产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3)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为:85×666.67×22.5÷10 000=127.5(万元)。依据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和付款证明,北方房地产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1 275 000
贷:银行存款 1 275 000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2 500×0.5‰=1.25(万元)。
依据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和付款证明,北方房地产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1 275 000
贷:银行存款 1 275 000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2 500×0.5‰=1.25(万元)。缴纳印花税时,依据印花税完税凭证和付款证明,北方房地产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12 500
贷:银行存款 12 500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建用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直接记入“无形资产”科目,且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计提摊销和折旧。为建造自用办公楼等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契税,记入“无形资产”科目。
上一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