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取得用于土地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2023-05-0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北方房地产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取得100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开发商品性土地,总价款5 000万元,单价50万元/亩,契税税率为4%,当地政府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税额为22.5元/平方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解析】
(1)支付土地出让金时,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和银行转款手续,北方房地产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5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000
(2)应缴纳的契税为:5 000×4%=200(万元)。依据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证明,北方房地产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2 000 000贷:银行存款 2 000 000
(3)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为:100×666.67×22.5÷10 000=150(万元)。依据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和付款证明,北方房地产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000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5 000×0.5‰=2.5(万元)。缴纳印花税时,依据印花税完税凭证和付款证明,北方房地产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25 000
贷:银行存款 25 000
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及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及建筑物成本,即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印花税直接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