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清算关资料的如何处理?

2022-11-3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清算关资料的如何处理? 图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印发)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在实务中,各地从征管角度规定,对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申报和报送清算资料的,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规定,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例如,《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二十五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第七十四条、《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第十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一款等均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上述按照征管法确定的具体征收税款方式,一般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第二十四条、《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四条、《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四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五十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四十一条、《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等均规定,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

【提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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