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清算申报时应提供哪些清算资料?看6省税务局怎么定

2022-11-3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企业清算申报时应提供哪些清算资料?看6省税务局怎么定 图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印发)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包括以下几类: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人、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4)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各地在执行时,根据不同情况对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细化,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1.湖北省规定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文件印发)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划拨)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2.广东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与清算项目有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资料,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容积率、分期开发情况、成本费用的计算和分摊方法、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不同类型房产的销售均价、房地产清算项目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
1.项目总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非可售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等说明。
2.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说明共同成本费用总额及其分摊情况。
3,对纳税人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自用或有偿转让进行分项分类说明,并附上相关凭证。
4.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说明。
5.涉及减免税的,应对项目涉及的减免税情况进行说明。
6.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7.融资情况说明。
8.企业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9.工程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造价书面
说明等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项目会计资料的,还应提供会计凭证资料。
(四)纳税人可自愿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审核鉴证;已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审核鉴证的纳税人,应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
(五)纳税人如未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应一并补正。”
3.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人、成本和费用有关的
证明资料;
(四)需要清算项目记账凭证的,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五)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的清算项目,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和证明;
(六)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应报送减免税申请并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视同销售情形的,应予详细说明。
上述资料中,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取得的,不得再要求纳税人报送。”
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行清算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资料清单及下列纸质资料,制定目录,装订成册: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附件3)。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事项说明(附件4)。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及成本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供拆迁公告、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个人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
(五)合同成本清单。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书)单。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账簿、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六)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附件。《房产权属准予登记通知(证明))、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人、成本和费用以及分期开发分摊有关的证明资料。
(七)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八)其他资料,如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设计、土地取得和开发、建筑工程许可文件、预(销)售许可文件、商品房权属证明等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资料,纳税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已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不需重复报送,但企业需留置备查。
(九)与清算项目相关的会计账簿(电子版)。
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疑点、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的,可要求纳税人限期进行说明或补充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报送税务机关的上述资料,须加盖公章。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
5.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清算申请手续时,应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
(一)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房地产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五)能够按房地产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六)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人、用途等。
(七)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八)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
(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十)《鉴证报告》或《清算报告》。
(十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十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6.厦门市规定
根据《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清算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年度统计)》《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类别统计)》;
    (3)房地产项目清算情况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来源、开发建设、销售、关联方交易、资金融通、税费缴纳等总体情况及纳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唆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测绘成果等复印件;
    (5)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房地产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复印件;
    (6)《与扣除项目金额相关的经济业务及支付情况一览表》;
    (7)关联交易详细书面说明,包括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接受关联方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期察、建筑安装、绿化、装修等服务、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材料以及纳税人向关联方转让开发产品等情况;

(8)扣除项目金额分摊书面说明,包括纳税人在不同项目(含分期项目)、不同房地产类型、已转让房地产与未转让房地产之间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

(9)纳税人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鉴证报告。上述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取得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
   以上是税务机关文件列举的报审资料,在实务中,由于清算业务繁杂,因此企业(税务师事务所)需要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审核时的要求,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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