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清算资料时是如何处理?(附7省规定)

2022-11-3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清算资料时是如何处理?(附7省规定) 图1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印发)第十三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
(2)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对上述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对于上述政策,各地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1.海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第十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当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齐,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回。注管税务机关在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告知、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对纳税人予以书面告知。”

2.广东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第二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洁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
受理通知书。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
纳税人在限期内补齐全部资料的,予以受理。
在限期内补齐确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的关键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
予以受理。
逾期未能补齐关键资料,由纳税人书面确认,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确因客观原因造成资料难以补齐的,予以受理。”
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
条件但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清算申报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主管税务机关在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告知、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书面一次告知。”
4.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二十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算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资料。
纳税人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未能补正的,经纳税人提供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资料难以补正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受理。”
5.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十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清算报告》的标准格式进行审核。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转人审核程序。纳税人提交的《鉴证报告》或《清算报告》内容不规范、相关涉税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修改;资料不完整的,应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补全清算资料。
纳税人在限期内补全资料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能补齐资料,经纳税人提供确因不可抗力客观原因造成资料难以补齐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受理;不能补齐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征收或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纳税人清算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
6.浙江省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
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及时对清算项目是否符合清算条件、报送资料是
否齐全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纳税人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
2.对清算项目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期限内补报相关资料,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7.江苏省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苏地税发〔2009〕72号文件印发)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通知纳税人在30日内按规定补证;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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