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理?
2023-01-1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理?
1.对于统借统还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人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可以依据政策规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并分摊利息。
2.对于统借统还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关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网),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提示】2018年之前,集团主要是指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进行登记的集团。后《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 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之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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