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办理土地增值税中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如何处理?

2023-01-1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能够办理土地增值税中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如何处理? 图1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转让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取得收人,如果能够确权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各地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1.海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第十七条第(十)项规定:“转让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应计人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车道等地下面积),按规定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
    2.湖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地下车库(位)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地下车库(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3.江西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单独建造地下车库(位)的,其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参照本公告第三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摊。已售地下车库(位)面积为已售出的每个车位面积的总和。”

   4.广州市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一款现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办理确权的人防地下车库,应计人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作为纳税人的开发产品处理。”


   5.江苏省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凡是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装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人并计算成本费用。”
    对于上述“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把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相关解释为:“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利用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成物的,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因此,'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是指依上述规定可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以上述规定难以确定是否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应当函询同级不动产登记部门,请其确认是否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6.西安市规定
    根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0〕235号)第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对有产权且能够转让的车位、车库等,其核算作为转让不动产同其他不动产一样计算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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