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费如何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2023-01-1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费如何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拆迁补偿费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属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项目。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的精神,房产开发企业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认定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其征收方式通常是在产权转移时先进行预征,最后进行整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有专门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人,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人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方式,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人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人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人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人拆迁补偿费。
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被拆迁户发票吗?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被拆迁户所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也无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而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付款收据人账,同时将政府拆迁文件、被拆迁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拆迁建筑所在路段及门牌号码、拆迁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迁人签章等档案资料留置于本公司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