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
2023-01-04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为两种情形。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2009)777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有明确商业目的的,例如合同约定为某项目借款,其支付的利息可以在规定的限额以内税前扣除。
案例: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2021年5月20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开发项目发生临时资金短缺,向自然人甲借款100万元,签订了合同,借款期限3个月,年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6%。A公司计提利息时相关涉税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计提利息:(100x8%)x(3÷12)=2(万元)。
借:开发间接费用--利息 2
贷:其他应付款--甲 2
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00x6%)x(3÷12)=1.5(万元);超过政策规定标准:2-1.5=0.5(万元)。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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