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2023-01-1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图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按以下政策处理: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支付的关联方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要按照规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对于不符合限制比例的,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中对于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果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即不减少企业总体企业所得税的,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于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提示】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一般境内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只要不符合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条件,就不做收入处理。
    案例分析: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的计算处理
    B公司是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之一,在注册资金3000万元中占有2000万元份额。2021年3月1日,B公司借款给A公司50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同。A公司相关涉税及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利息计算。
   年利息:5000x6%=300(万元);
   当年应计利息:300x(10÷12)=250(万元)。

2021 年计提利息:
      借:开发间接费用--利息 250 
         贷:其他应付款 250 
    2.关联利息税前扣除限额计算。
    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B公司权益性投资为2000 万元,则对应债权性投资应为4000 万元,B公司借款中1000 万元对应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年利息:1 000x6%=60(万元);
      当年应计利息:60x(10÷12)=50(万元)。
    2021 年末,假设该项目完工且成本结转完毕,因企业不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当年A公司盈利,B公司亏损,A公司实际税负高于B公司,因此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元。如果该项目没有完工,则对应的利息支出尚未结转成本,即利息支出并
   未计入当年损益,不影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以后年度结转时,再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提示】关于增值税发票。B公司收取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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