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定方法
2022-10-1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税务总局规定:
(国税函【2010】220号 )
(1)已全额开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发票或未全额开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的销售合同所载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相关问题:
1、订金、诚意金、违约金、更名费是否应计入清算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31条:
①纳税人在销售开发产品中,随房价向购房人收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理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②因转让房地产收的定(订)金、违约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③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的定(订)金、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经济利益,不确认房地产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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