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缴基数确定
2022-10-1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
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项目,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如:预收款109万元,不含税100万元,预缴增值税3万元,则:预征基数=109─3=106(万元)
或:预收款105万元,不含税100万元,预缴增值税3万元,则:预征基数=105─3=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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