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特殊规证清算单位如何确定以及清算应提供资料
2022-10-1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一,特殊规证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一幢31层“×立方”写字楼,因该地区毗邻飞机场,建筑物限高,于是经与规划部门变通,1-18楼办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31楼办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这幢写字楼是独立建筑,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就该问题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应如何确定清算单位。就该问题,税务机关回复如下: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一条规定,对分期开发项目,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立方”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虽然是分层两次下发的,但考虑其独栋楼体特殊性及保证清算结构的完整性,可按一个清算单位进行清算。
二,清算应提供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2、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应包括: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4、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国税发【2009】91号 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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