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财税处理

2022-10-1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一)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适用的会计规定

1.政策性搬迁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非政策性搬迁

所谓非政策性搬迁,通常是指非政府主导下的商业化搬迁,因此其会计处理不能适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进行会计处理,视为销售旧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而异地新购建,或者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二)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1.旧版处理方式(2017年6月12日以前的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属于政府补助,由于情况不同,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补偿相关成本、费用的形式亦不同,从而在具体账务处理上存在差别。根据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规定:企业应采用总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而逐步计入使用期间的收益。即收到补助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投入使用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暂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新版处理方式(2017年6月12日后的会计处理)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总额法或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不冲减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损失的账面金额,而是全额确认为收益;净额法,则是与总额法相反,是全部用于冲减相关资产和成本、费用、损失的账面金额,而不是确认为收益。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分析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财税处理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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