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流程如何确定
2022-11-24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一,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印发)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人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被确定为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时,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填写所附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计算申报税款。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的,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各地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与税务总局政策基本一致,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进一步细化了一些条款。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发布)第二十五条、《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四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五十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四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43号文件印发)第十三条等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基本一致。其中,北京市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在稽查工作中,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情形的,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流程是如何确定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印发)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根据该规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在实操中,各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流程如下:一是确定是否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二是确定核定征收的销售收入;三是确定核定征收率或核定开发成本、开发费用。
正常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在启动核定清算程序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核定清算,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