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看税局怎么说(附8省规定)

2022-11-23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2022年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看税局怎么说(附8省规定) 图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均要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
   基于征管角度,对于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规定:“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人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对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定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或预征率为零)的政策规定。各地政策举例如下:
   1.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十五条规定:“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武汉市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3.山东省规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4.广州市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5.江苏省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第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6.青海省规定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7.重庆市规定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以下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对住宅转让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2)经济适用房项目;
  (3)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宅项目。
  8.陕西省规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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