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筹办期的界定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2023-05-05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1. 筹办期的概念

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筹办期结束日的认定通常有三个时点:一是取得营业执照之日;二是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到土地的日期,即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日期。在实务中普遍以取得营业执照之日为筹办期结束日。

2. 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因此,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优先考虑计入当期损益,一次性扣除,并不再做纳税调整。这样,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就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税会差异,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筹办期的界定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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