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内外资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差异

2023-04-27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1.内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差异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境内企业股东和境外企业股东分配相同利润,不同股东的实际收益会有差别。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可减按10%计算。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际便函〔2008〕35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国税发〔2009〕82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呈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2.内外方股东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所得税待遇的差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①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②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③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④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股东分得的利润若再投资于境内企业,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只适用于境外股东,不适用于境内股东

房地产企业内外资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差异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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