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竣工但部分交付,如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2023-02-23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未竣工但部分交付,如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图1

   项目还未竣工验收备案、也没有办大证,但实际部分楼栋实际交付了,那么算不算这个项目已经完工了,所得税汇缴时仅结转实际交付部分的收入和成本,还是视同本项目已经完工,已签约无论是否交付都得结转收入和成本?


    1、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此外,根据国税函[2010]20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部分楼栋实际交付后,应视为已经完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一般认为核算对象范围内有达到完工条件的,视为成本核算对象全部完工。


    3、参考北京税局一个问答,我们认为所得税汇缴时仅需结转实际交付部分的收入和成本(成本核算对象最小一般到楼栋)


    视同完工时间的确定问题:某开发企业开发了一个开发项目,该项目分三期,其中一期全部为住宅项目,共六栋楼。开发的六栋楼中:两栋在2013年12月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1栋楼在2014年1月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其余3栋尚在建设中。对于2013年12月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的两栋楼是按视同完工进行税务处理,还是与2014年1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1栋楼一起在2014年按视同完工进行税务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的规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应视为已经完工。对于在2013年12月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的两栋楼,应视为2013年已经完工;2014年1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视为2014年已经完工。


阅读:381    评论:0

相关评论

0

网站地图 - sitemap.xml - 最新更新 - tag标签

土地增值税网专注土地增值税筹划,房地产税务筹划,2022年土地增值税筹划大全,房产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清算,房产税收筹划案例分享,各种税收筹划方法,北京房地产税务顾问就在土地增值税网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6-2022   土地增值税网 https://m.kuaiji8.com/

京ICP备19033996号-3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