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种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扣除凭证有哪些要求?

2023-02-15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合法有效凭证,从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看,是指其获取、票种以及填制内容等符合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对于扣除凭证的要求既是重要的扣除项目政策,也是审核扣除项目的基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能提供合规票据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对于不能提供合规票据的成本、费用的处理以及合规票据的定义,各地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1.海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该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涉税行为应当开具发票的,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通过购买或接受投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契税完税凭证可视同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4)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开具范围,以合同(协议)、收据、收款证明等相关材料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2.湖北省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文件印发)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应当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取得的合法合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对“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了详细规定,即“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该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一般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税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4.山东省规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相关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对于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比例,可按实际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比例计算,或按已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也可按地税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
对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
“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人扣除项目”。
     5.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该规程所称“合法有效凭证”,一般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
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税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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