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等加计扣除问题的分析
2023-02-13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六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是实际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工程支出等费用。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小区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人防工程等,其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应计人开发成本项目计算扣除,并可以计人加计扣除基数。
如果小区没有配建公共配套设施、人防工程,而是按照当地政府相关文件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等,各地税务机关在处理时采取的原则是,取得合法票据并实际支出的,按性质归类到相应的扣除项目。各地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1.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市政配套费、报批报建费、'四源’费、供电贴费、增容费等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并在核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收费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列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扣除项目金额。上述费用政府或有关部门收取后又返还的,返还的部分不得计人扣除项目金额。”
2.江西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1点规定:“纳税人向建设部门缴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并取得相应专用收据的,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扣除。”
3.厦门市规定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按规定向建设部门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以及按照《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应由纳税人承担并缴纳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并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