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管理你知道吗?

2022-11-09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管理你知道吗? 图1
    (一)依照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定征收
    根据《强土地增值税管工作的通知(国税2010]53号)第四条的规定,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规定,要严格执行核定征收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坚决不得核定征收,对符合条件、确需核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不搞一刀切。
    (二)严控核定征收,防范税收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658号)第三条“严控核定征收,防范税收流失的规定”规定,要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严格执行核定征收的规定。对符合核定征收规定的,通过向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建安造价标准等数据对项目情况进行具体的评估后,核定税额,不能搞一刀切。


此外,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核定征收项目的调查核实,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纳税人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

(三)核定征收核查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四)各期清算方式应保持一致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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