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核定征收

2022-11-09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土地增值税-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核定征收 图1

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核定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对旧房转让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根据《江苏省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6号)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对旧房转让实行核定征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并应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5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在测算增值率的基础上,确定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4号)的规定,自2016年8月11日起,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因此,对于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在测算增值率的基础上,按不低于5%确定核定征收率。对于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江苏的核定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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