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应符合的条件
2022-11-09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应符合的条件
(一)核定应纳税额应符合的条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法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核定征收转让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应符合的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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