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旧房3个地方具体征税规定你知道吗?

2022-11-09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关于转让旧房3个地方具体征税规定你知道吗? 图1(一)重庆市转让旧房的征税规定
    1.扣除项目计算
    根据《市地税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第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转让旧房算房扣除可选择下两种方式:
    (1)由评估机构以“成本法”评估建筑物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建筑物评估价格,同时提供取得地支付价的凭据并计房产扣除额
    (2)提供购置房产相关凭据(发票;支付凭据及其合同协议或司法文书),确定购置成本和购置年度,按购置成本额并每年加计5%计人房产扣除额。
   “每年”指从购置月份起至办理权属转让手续月份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月6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购置月份按购置发票契税证明以及房地产权证载明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纳税人转让旧房,以下费用项目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1)转让房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

(2)因计算纳税的需要支付的房产评估费。
   (3)取得房产环节契税(评估价格中已含契税的除外)。
    2.核定征收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未能提供上述“评估价格”“取得成本”,或者提供不实,不能计算房产扣除额的,应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计税单位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应按照权属登记规定的基本登记单元为计税单位,计算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计征适用三种方式:中介机构评估成本价格扣除;依凭据金额加计扣除;定率征收,前两种方式(查实征收)系并列关系,纳税人在申报环节可以选择适用。
   中介机构评估成本价格扣除,需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房重置价格,对于无法提供取得土地价款凭据的,允许以“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上一环节取得土地
   凡纳税人申报提供的评估价格不实或者评估价格明显偏高的,税务机关不予以认可,可要求纳税人重新提供评估价格或者提供取得房产凭据。
   重置成本评估修评的报告中应特别注明:评估结果专项用于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凡纳税人未能提供评估价格以及取得凭据,可要求纳税人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由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应纳税额(定率征收)。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缴税期限统一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转移登记)手续之前。

房地产项目清算后再转让的房产,判定其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达到五年以上,其起始时间以企业会计核算时点为依据。
   (二)贵州省转让旧房的征税规定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预字(95)第65号]第二条的规定,转让旧房时,如纳税人能完整地提供取得所转让房屋时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税金、费用的有关资料和凭据的,可按其提供的价款、税费金额作为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的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按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北京市转让新建房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二[1996]240号)第六条“关于转让新建房屋如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问题”规定,纳税人取得新建房在一年以内转让的,以取得房地产时所支付的价格为扣除项目金额,如有其他资金投入的,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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