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的情形

2022-11-09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土地增值税: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的情形 图1

(一)房地产评估价格及其采用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管理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的规定,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
    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其转让房地产的收人、扣除项目金额等,计算房地产转让时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对评估价与市场交易价差距较大的转让项目,税务机关有权不予确认,要求其重新评估。
    (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税的情形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3.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三)房地产评估的计税事项
    在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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