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某房开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案解析

2022-10-1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B县地税局向已按核定征收方式缴土地增值税的XX房开公司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办清算手续,但该公司未按要求办清算。
2014年6月B县地税局向该房开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月该公司向B县地税局提交某税务师事务所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及相关清算资料。
2015年3月B县地税局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B税通﹝2015﹞01号),指出清算鉴定报告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扣除项目的成本分摊方式”和“开发成本均采取层高系数法分摊”不合理。

5月该公司不服向A市地税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B税通﹝2015﹞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要求退税。


理由:对未达清算条件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预缴税款,不符合土地增值税征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分摊方法不予采信,没说明依据和理由。

A市地税局经复议撤销B税通﹝2015﹞01号通知书并要求B县地税局重新作具体行政行为。


7月该公司不服复议决定,以A市地税局为被告向C县法院提起诉讼。12月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自愿撤诉。


2016年3月B县地税局再次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B税通﹝2016﹞01号),同时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5月该公司不服再次向A市地税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B税通﹝2016﹞01号通知书和清算结论通

知书,要求退还多缴土地增值税

理由:被申请人依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九条,以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扣除项目,确定应缴土地增值税,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21条规定,按受益对象,分摊共同成本费用。

8月A市地税局维持复议决定,该公司不服,将A市地税局和B县地税局作被告向D区法院提起诉讼,12月D区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

2017年1月该公司不服D区法院判决,向A市中法提起上诉,5月A市中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月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A省高法申请再审被驳回。
2018年4月向A市检察院提起行政检察监督申请,请求对A市中法判决提请抗诉,9月A省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二、处理决定及理由
1.2015年5月A市地税局经复议后决定撤销(2015)01号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定报告》不予采信未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也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事项。


2.2016年12月D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该公司诉讼请求,

理由: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土地增值税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建筑面积确定土地增值税分摊计算方法。


3.二审A市中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A省高法驳回再审申请,理由如D区法院。行政监督A省检察院认为不符合监督条件,不支持监督申请,

理由:该公司计算方式于法无据。


风险点提示:

1.税务机关对扣除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有最终确定权。
土地增值税细则》第九条是授权性规定,有权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面积比分摊,也有权按建筑面积比分摊。
2.扣除项目计算方式是否合理,由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21条第5项规定,是税务机关对扣除项目审核要求,非纳税人据以确定扣除项目依据。
3.税务对纳税人提交鉴证报告未采信,应告知理由。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30条、第31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告知其理由。

4、土地增值税征管应于法有据并符合法定程序。如纳税人未达清算条件时,税务采取核定征收管理,不符合现行税法

2022年某房开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案解析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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