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分摊争议
2022-10-12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2.2014年4月23日河池市地税直属分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该项目已符合清算条件,要求该公司收到通知起90日内提供清算资料,办清算手续。
3.该公司就 “东方家园”项目和施工方广西河池城市建设公司因纠纷而民事诉讼,法院经法定程序指定有工程造价咨询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祥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企业以法院认可和实际执行工程支出金额进行商铺建安成本确认和土地增值税项目扣除计算。该公司清算申报时,提交该项目工程费用票据及财务账目等财会资料只表明其成本总额,未在该项目成本核算中独立核算普通用宅和商铺建安成本。
4.该公司报税务机关的该项目自行清算应补土地增值税825,657.44元;
5.当地税务机关2014年9月17日完成该项目清算审核,2014年9月22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应补土地增值964,739.84元。争议金额139,082.4元,占比17%!
法院判定:建筑面积分。依据:东方家园项目建的房屋分普通住宅和商用房,其成本费用财务没分别核算,上诉人申报土地增值税时提交申报材料对扣除项目成本费用是混合核算,应以普通住宅、商用房分别按建筑面积比分。
4、分摊方法同类原则:国税发【2009】91号 第21条第6款规定:“同一类事项,应采取相同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