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通过信托融资发生的费用2个税务问题的处理

2023-03-27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企业通过信托融资发生的费用2个税务问题的处理 图1


房地产企业通过信托融资发生的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案:能抵扣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注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货款服务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发生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费用,如账户函证费、资信证明费用、账户管理费、支票等相关手续费,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和贷款服务无关的,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房地产企业通过信托融资发生的费用,能否作为财务费用,在土地增值税进行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歹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文件提到,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允许据实扣除。那么信托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印发)第三条行业分类规定,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上述文件来看,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房地产公司财务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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