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以开发土地上的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023-03-23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以开发土地上的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图1

《房地开发营业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印发)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换取的开发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根据上述政策及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营改增后企业以开发土地上的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均要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并确定所得、成本,其交换的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但是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可以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分出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案例分析:企业以土地上的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2020年2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纳税人)与B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合作协议,B公司将一处2019年5月取得的价值6000万元(土地成本)的地块转给A公司进行开发,开发完成后B公司获得该项目一半面积的商铺。2021年8月. A公司将相关商铺移交给B公司,该部分商铺市场价合计为10000万元(合税)。F公司开给A公司10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174.31万元增值税频825.69万元。A公司相关涉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移交商铺时计算不含税收入为:10 000÷(1+9%)=9174.31(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174.31x9%=825.69(万元)。
   (2)A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2021年8月移交商铺时按商铺市场价(含税)扣除取得的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后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10000-825.69=9174.31(万元),同时确认收入(为简化不考虑契税)。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9174.3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25.69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74.3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25.69 
    结转上述收入的同时,应按单方成本(上述计税成本加上其他建造开发成本除以总建筑面积)乘以交付给B公司商铺的面积,计算得出该部分商铺所占成本金额,进行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假设其他建造开发成本不含税金额8500.22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B商铺 8 837.27 
        贷: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4587.16(9174.31÷2) 
                   --除土地外其他建造成本 4250.11(85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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