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通过转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取得什么样的票据?
2023-03-17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1)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通过转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如果转让方是一般纳税人,受让方向转让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方应予以开具。如果转让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受让方可要求其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分析:企业通过转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的进项税额处理
A房地产开发公司2022年1月与B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一地块转让给A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价款为2200万元(含税),B公司应为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1)假定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B公司不含税价格:2200÷(1+9%)=2108.35(万元); 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2 108.35x9%=181.65(万元)。
A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181.65 万元可以抵扣。(2)假定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A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