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有哪些金融机构证明?
2023-02-2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需要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所称“金融机构证明”,一般是指涉及贷款业务的各类资料。各地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1.海南省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的解读,“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指纳税人向具有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借款,且能提供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或发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非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需提供)等证明的行为。
2.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据实列支利息支出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以及发票。”
3.青岛市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视同金融机构证明。”
4.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据实列支利息支出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