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销售地下车位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

2022-11-0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变相销售地下车位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 图1

   无产权车位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人防车位,一种是非人防无产权车位。实务中开发商对无产权车位可能采取变相销售的方式,例如有的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一次性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或者是与业主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期为 20年,20年之后的使用权赠送等方式变相销售车位。对该种变相销售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务中态度分成截然不同的两种,一种是实质重于形式,将无产权地下车位的变相销售收入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同时允许成本扣除,例如河南[《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湖北《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07号)]、青岛[《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青地税函(200947号)]、天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浙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湖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7号)];

    另一种是形式重于实质,将无产权地下车位的变相销售收入不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人,同时不允许成本扣除,例如辽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北京[《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73号)]、西安[《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0]235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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