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位如何分摊成本

2022-10-27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位如何分摊成本 图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同一个清算项目,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人容积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积中,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不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六、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成本分摊问题”指出: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申报建设规划含地下建筑,且将地下建筑纳入项目容积率的计算范畴,并列入产权销售的,其地下建筑物可分摊项目对应的土地成本。如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非人防地下车库,在整个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中会标明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年限和起止日期,同时取得“车库销售许可证”,在计算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可分摊土地成本。其他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范畴或不能提供与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有关联证明的地下建筑物,不得进行土地成本分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中对会所架空层地下室(含人防)等设施成本扣除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3]2号)对省局稽查局的回复如下: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中对会所架空层地下室(含人防)等设施成本扣除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又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造会所、架空层、地下室(包括地下人防)等设施,对纳税人能提供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有关该设施属规划建造和不能有偿转让的证明材料,且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约定(人防除外),将该设施实际提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其成本支出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予以扣除,否则,将该设施建筑面积视为可售建筑面积处理。
    在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一期“A15双海湾、A16东海湾住宅”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涉及项目中建造的会所、架空层、地下室(包括地下人防)等设施的成本扣除问题,请根据以上标准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关于无产权车位分摊土地成本问题,土地成本仅在可售面积中分摊,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规定:“土地成本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成本仅在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之间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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