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的扣除的财税处理
2022-10-26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1.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2.质保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相反,如果已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解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 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
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因此,如果合同约定以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符合合同法等规定的比例要求,并且开具了发票,可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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