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6个问题,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要注意!!

2022-11-1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这个6个问题,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要注意!! 图1

一,合作建房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的规定为: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的规定为: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解读
   该政策执行时间截止2014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八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三,个人互换住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的规定为: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的规定为: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人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人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五,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及其建筑物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规定如下: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位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六,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房产、土地转移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2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人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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