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中,视同销售销项税能否税前扣除?
2022-11-1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旧村改造项目中,对被拆迁对象常见采取物业补偿的方式,以房屋移交过程中是否发生产权转移为标志,总体可区分代建补偿和开发产品补偿两种方式,在增值税中通常需做视同销售处理(前者视同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后者视同无偿转让不动产)。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所产生的销项税能否税前扣除,实务中面临争议,本文以开发产品补偿为例,进行探讨分析。
最后,在《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参照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2011年2月)第154问题的回复中,亦提到“…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因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可作税前列支。
另一方面,采取开发产品补偿方式,增值税视同销售并不必然导致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加,原因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下,开发企业可要求土地换出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进销平衡,未导致增值税税负增加。
依笔者看来,
如果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分析,可还原为两个交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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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过程为开发企业向原权属人支付土地收购款,不妨假设为1,09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计入开发成本金额为1,000万元,90万元作为可抵扣进项税额。 -
第二个过程为原权属人用1,090万元向开发企业回购物业,确认1,000万元的收入,90万元的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开发成本1,000万元。
最后,我们从交易对手方原权属人进行分析,其获得实物补偿,取得经济利益既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从开发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即原权属人应以含税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从交易双方的收入与成本对等性来看,开发企业也应以含税金额确认为开发成本,即应将视同销售销项税计入开发成本作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