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相差悬殊,是否可以按一个清算单位来核算?

2022-11-1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二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相差悬殊,是否可以按一个清算单位来核算? 图1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8年8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018年10月取得一张土地证,在当地发改委项目备案是一个项目。2018年08月17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个)。本公司为了施工进度分成一标段、二标段。并于2019年1月14日同时办了两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陆续取得两个建筑工程施工证。由于该项目为一个小区,地上房产、地下车位之间不能明显区分一标段与二标段,关且一标地下车位全为无产权车位,二标段地下全为产权车位。此二个标段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若我公司分二个项目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下,二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相差悬殊,明显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一个清算单位来核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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